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 业内人士有话说
编剧署名权屡遭侵犯
编剧特指剧本的创作者。阎晶明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不尊重甚至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况屡有发生。如影视作品在制作海报、预告片等宣传物料时,经常不写或者将编剧的名字写在很不明显的位置;又如,影视作品在正式上映、播出时,将导演、主要演员写在醒目位置,却淡化甚至剥夺编剧的署名。更有部分制片方以各种名目,将一些没参加过编剧创作的人列入编剧署名。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阎晶明认为,署名权是编剧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而剧本是影视剧创作的灵魂与根基,作为剧本创作者,编剧理应受到尊重。在他看来,编剧署名权遭到侵犯的根本原因在于制片方、发行方等都缺乏对编剧的基本尊重与重视,版权意识不强。同时,违法成本过低,主管部门在这方面也缺乏必要引导与监管。
建议编剧充分发挥想象力
知名作家、国家一级编剧冉平进一步指出,认定编剧是否享有权益,最基本的条件是产生过创作事实:“怎么界定创作事实,并没有很清晰的条例或者法律条文。”
冉平表示,这几年,制片方、发行方对编剧的重视程度提高了不少,但是依旧面临着诸多问题,年轻编剧的权益更易遭侵犯。冉平建议:“编剧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在创作中把想象力、创造力充分发挥出来,展现更多原创章节和细节。只要编剧的署名权或著作权没有全部出让给出品方,就可以拿作品维权。在法理上,创作是不可对抗的绝对权利。”
阎晶明则从社会层面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于作者的署名应显著、应足以表明作者身份等具体要求;二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制作机构、播出平台等的引导和监督,鼓励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影视作品发布前对署名问题进行审核,在署名方式和署名排序上尊重、保护编剧署名权;三是加大侵权惩处力度。
尊重编剧利于生产佳作
从影视剧本产生的方式看,可以分为原创影视剧本和演绎影视剧本两种方式。演绎影视剧本或称改编影视剧本,是编剧通过对已经存在的文学作品(名著、小说、剧本等)进行二次创作,在原有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加以改编而形成的具有创作性的剧本。暨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中国文艺评论(暨南大学)基地副主任郑焕钊指出,近年来,粤派影视的能见度不断增强,同时,越来越多广东作家的作品被改编为影视作品,比如《平安批》《燕食记》等。
“甚至可以说,影视改编运营是否成功,编剧与导演同样重要。”郑焕钊表示,营造尊重编剧的行业氛围有利于优质影视作品的生产。郑焕钊建议,通过提高报酬、突出署名等各种方式提升编剧职业地位,积极推动编剧在影视作品宣传推广过程中的能见度;加大对编剧的宣传,尤其加大宣传报道将文学改编成优质影视作品的编剧;将编剧纳入各级各类文化人才工程,尤其在影视艺术类别中加大对编剧人才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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