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学生退役后符合条件可入户广州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切实扛起征兵工作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推动“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落地落实。各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院校、高级技工类院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加的征兵工作领导机制,积极主动做好征兵工作。各级兵役机关要指导辖区内院校武装部(未设立武装部的指定一个部门),做好兵役登记、征兵宣传、应征报名及其他协调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全方位、立体式组织征兵宣传基础上,每年6月底、12月底前,重点加强对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毕业班生的宣传发动,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利用兵役登记时机加强宣传,大力营造参军报国无上光荣的社会风尚。
在完善优待安置就业政策方面,《意见》明确,从广州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退役继续完成学业后一年内被广州市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接收的,可入户广州;从广州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被广州市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接收的,可入户广州。
《意见》还提出,要畅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岗位的渠道,不断提升安置质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补充基层专职武装干部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计算工龄。各级各部门要为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创业担保贷款等各方面优惠政策提供服务保障。
在规范奖励补助发放及经费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对安置到广州市的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上限标准为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对安置到广州市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含直招军士),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其军士服役年限计发,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城镇(农村)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服役时间不足1年的,按月发放。对从广州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学生士兵(不含直招军士),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减去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此外,各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院校完成任务情况,按照每所院校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在当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将所需经费拨付至相应院校。各区根据辖区普通高等院校、高级技工类院校所征兵员(含直招军士)人数,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标准给予征兵工作经费补助。
在严肃征兵工作法律责任方面,《意见》明确,对拒不承担或未能完成征兵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等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到指定地点报到。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报到后擅自逃离或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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