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跳槽”遭公司索赔500万
长相甜美的网络刘玲(化名)主播在和公司签约后出现了皮肤不适、急性结膜炎等健康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直播工作。双方因调整分成比例和福利等问题没有谈妥,导致刘玲停止在公司指定平台直播并转至其他平台。为此,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直播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公司要求该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某文化公司与刘玲签订了一份《艺人签约协议》,约定刘玲以该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作为其所有网络直播的独家、唯一平台,双方五五分成,公司还需为其提供住处及直播设备等。协议签订后,刘玲在文化公司指定的某平台进行网络直播。2019年7月,刘玲因皮肤出现不适向公司请假,获批休假一个月。2019年8月底,刘玲因急性结膜炎再次向文化公司请假,公司批准其继续休养。
两个月后,文化公司与刘玲协商调整分成比例和房屋收回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四天后,刘玲从公司提供的住处搬出,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刘玲在抖音平台开始直播,并获取收益。文化公司将刘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该案进入二审阶段后,南京中院认为,基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网络主播的身体状况对直播能否正常进行尤为关键。刘玲在身体因病不能适应直播的情况下,履行了正常的请休假手续,文化公司也予以批准,因此并非擅自停播。双方并未就分成比例调整、不再提供房屋和直播设备等事宜协商一致,直至2019年9月《艺人签约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刘玲不再负有在该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其在合同解除三个月后开始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不构成违约。
据此,南京中院改判驳回了文化公司要求刘玲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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