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号管理制度 销号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3篇)
销号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监察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有事故隐患实行销号管理。
(一)事故隐患来源。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二是行业监管部门检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三是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经认定为事实的事故隐患;四是上级交办的隐患。
(二)建立事故隐患清单。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清单台账,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事故隐患清单记录的’情况应客观、全面、准确,须明确隐患单位、隐患部位、发现时间、隐患来源(检查人)、计划整改销号时间,确保所有事故隐患全录入,做到“有查必留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制定整改方案。事故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照事故隐患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须明确整改目标和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四)明确整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凡是检查排查、举报、投诉、信访以及上级交办的事故隐患,均由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整改,限时消除,确保隐患不演变为事故;行业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负责具体指导、督促监督、验收复查、隐患销号。
(五)督促整改落实。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类、建档和上报,并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设备、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企业无条件认定、分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重大隐患的等级,论证和编制整改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隐患等级,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安委会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向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同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一)挂牌督办实施。对已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三)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核销重大事故隐患的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重大隐患整改延期。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日内,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下达指令的部门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可顺延相应期限。
(五)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和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相关隐患和问题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七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销号管理中不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十堰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试行)》,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销号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销号流程,确保销号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提高销号效率,特制定本销号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需要进行销号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主动申请销号、逾期未缴费自动销号、违规行为导致的强制销号等。
三、销号原则
1.合法性:销号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2.准确性:销号操作必须准确无误,确保销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高效性:销号操作应尽快完成,提高销号效率,减少客户等待时间。
四、销号流程
1.申请销号:客户可通过公司官方渠道(如客服热线、官方网站等)提交销号申请。
2.审核销号:客服人员收到销号申请后,应核实客户身份和销号原因,确保销号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办理销号:审核通过后,客服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销号手续,包括注销账户、解除绑定等。
4.通知客户:销号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销号结果,并提醒客户注意销号后的相关事项。
五、销号注意事项
1.销号前,客户应确保已清算所有费用,避免因欠费导致销号失败。
2.销号后,客户将无法再使用该账户进行任何业务操作,请客户谨慎考虑销号决定。
3.销号后,公司有权删除该账户的所有信息,客户应提前备份重要数据。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销号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措施。如涉及违法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负责解释。
2.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公司决定并执行。
以上是本公司销号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请各相关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执行。
销号管理制度3
一、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销号业务,保障用户权益,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号业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主动申请、违规处理、系统优化等情形。
二、销号条件
2.1 用户主动申请销号:用户有权在任何时候向公司提出销号申请,但需满足所有合约义务和支付所有费用。
2.2 违规处理销号:用户若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公司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直接进行销号处理。
2.3 系统优化销号:因系统升级、维护或其他优化原因,公司有权在提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进行销号操作。
三、销号流程
3.1 用户提交销号申请:用户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销号申请,需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销号意愿。
3.2 客服审核:客服人员在收到销号申请后,将进行用户身份核实和销号原因审查。
3.3 处理销号: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或手动进行销号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解除绑定、清空数据等。
3.4 结果通知:销号完成后,系统将发送通知至用户注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销号结果。
四、销号后管理
4.1 销号后的账户将无法恢复,用户需重新注册才能使用公司服务。
4.2 销号后的个人信息,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存储和管理。
4.3 用户销号后,公司不再承担与该账户相关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五、违规销号处理
5.1 对于因违规行为导致的销号,公司将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5.2 违规销号的用户将被列入公司黑名单,未来可能面临无法使用公司服务的限制。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更新或修改,公司将提前公告。
6.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请各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本销号管理制度,确保销号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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