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温县法院对一电信诈骗集团13人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22-11-01 11:36:17来源:
本报讯(记者 赵栋梁 通讯员 李榕)随着养老产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求医心切的心理,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侵害其财产利益,危害其心理和身体健康。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养老诈骗案。被告人杨某、孙某、王某等13人组成的电信养老诈骗集团,以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为幌子从事电信诈骗活动,造成2770名老年人被骗,经济损失达103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孙某注册成立盛佑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佑天成公司),杨某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孙某任监事。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李某(另案处理)加入该公司,伙同杨某、孙某实际控制、共同经营,四人平均持股。2020年9月以来,杨某、孙某等人以经营盛佑天成公司为幌子,陆续招聘、组织均不具有医师、药师资格或者药学技术的被告人邵某、王某甲等10人为员工,组成固定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假冒医疗专家,以夸大产品疗效等欺诈手段,群呼或者单独拨打不特定老年人电话,将几十元购进的保健品、药品以几百元的价格卖给老年群体,以此获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共骗得2770名老年被害人1038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2021年3月起,为降低诈骗成本,被告人杨某、孙某、王某商定后,由孙某向某物流从业人员聂某(另案处理)以每条信息0.5元至0.8元的价格非法购买特定老年群体公民信息,共支付费用47840元,所购买信息导入A9CRM系统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孙某、王某3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以被告人杨某、孙某、王某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35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宣判后,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孙某注册成立盛佑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佑天成公司),杨某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孙某任监事。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李某(另案处理)加入该公司,伙同杨某、孙某实际控制、共同经营,四人平均持股。2020年9月以来,杨某、孙某等人以经营盛佑天成公司为幌子,陆续招聘、组织均不具有医师、药师资格或者药学技术的被告人邵某、王某甲等10人为员工,组成固定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假冒医疗专家,以夸大产品疗效等欺诈手段,群呼或者单独拨打不特定老年人电话,将几十元购进的保健品、药品以几百元的价格卖给老年群体,以此获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共骗得2770名老年被害人1038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2021年3月起,为降低诈骗成本,被告人杨某、孙某、王某商定后,由孙某向某物流从业人员聂某(另案处理)以每条信息0.5元至0.8元的价格非法购买特定老年群体公民信息,共支付费用47840元,所购买信息导入A9CRM系统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孙某、王某3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以被告人杨某、孙某、王某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35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宣判后,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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