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赌博仍借款 法院:法律上无效
遇到亲友因赌博借钱,借还是不借?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赌博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主审法官韦培成表示,明知他人用于赌博仍然出借钱款,此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钱款,应当予以返还。
好赌的钱某在赌桌上输了个精光,四处借款均被拒绝。钱某想到了牌友赵某,便抱着试试的心态给赵某发微信:我在某赌场,手头紧,兄弟帮个忙。收到信息的赵某通过微信的方式将3000元借给了钱某。为保险起见,赵某在转账说明中备注:借款三千,4月19日还款。
还款期过后,钱某却绝口不提还钱的事。一个月后,经赵某多次催促,钱某向其出具借条,载明“钱某向赵某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还清”。然而,赵某在约定日期并未等来还款。多次催促无果,赵某于2021年7月将钱某诉至密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钱某返还包含本金和利息等共计5000元。而钱某则辩称“赌桌上的钱牌桌上还”,不同意返还借款。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明知钱某正在赌场“豪赌”,但还是出借钱款,为其继续参赌创造便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依照法律,赵某和钱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虽无效,但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钱某应返还3000元钱款。对于赵某主张的1000元利息和其他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韦培成表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对赌博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参与赌博活动轻则违反治安处罚法,重则构成犯罪。除了本案中的向参与赌博人员提供借款的案例,现实中还有赌场“携手同行”,参赌人员之间出借筹码而产生纠纷的情形,“自身参赌,还向赌友出借筹码,这种行为性质更为恶劣,有悖于国家对赌博的打击和监管。法院会认定其为非法债务,依法应当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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